:::布袋分局婦幼安全宣導-【聲請保護令時應注意事項】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1/9/29
必備文件
每一聲請案件均須提出戶籍資料(被害人與加害人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證明);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之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儘可能提出可證明有上開關係之資料。
聲請各款保護令應檢附資料或證明文件
禁止施暴令:曾有家庭暴力之相關事證資料,如照片、傷單、錄音帶及譯文。
禁止騷擾令:被害人曾騷擾或不欲與加害人聯絡之事證資料。
遷出令:希望加害人遷出之住居所相關資料,如戶口名簿、建物所有權狀。
遠離令:
希望加害人遠離之場所地址、種類一一列出,並說明是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必須經常出入的。
希望加害人遠離之距離(公尺或區域)及其相關事證資料。
定物品交付令:
聲請狀內應載明應交付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等,愈具體愈好
如係汽、機車,需提出『使用執照影本』(或車籍登記資料)及被害人之駕駛執照影本。
命子女交付令:協請社工調查或提出社工員『訪視會談紀錄表』或『個案資料表』。
定子女會面令:若子女年齡太小,可於書狀中提出希望會面之時間(如長短、次數等);或相對人有慣性施暴情形,可於書狀中建議相對人宜先接受親職教育或相關處遇治療後始得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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