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級: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之文字說明

:::性騷擾防治保障措施

mailmail mail facebook twitter plurk line google+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1/6/29

【您不需擔心您的資料會曝光!】

性騷擾事件保密規定相關條文:

一、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性騷擾防 治準則第16條)

三、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  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四、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9條)

瀏覽人數: 512

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