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保障措施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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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保密規定相關條文:
一、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性騷擾防 治準則第16條)
三、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 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四、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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