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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醫院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及開立驗傷診斷書。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二條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但是,少數醫療機構仍會有刁難個案的情況發生,此時建議個案選擇當地之責任醫院,或家庭暴力防治資源手冊中的醫療單位,以確保能獲得適切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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