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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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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1/6/29

兒童保護範圍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

      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

      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

      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

      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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