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第25條之罪應如何辨識?
消息類別:婦幼安全宣導
發佈日期:2023/12/1
強制猥褻罪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刑法第224條),性騷擾第25條之罪則係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是故,兩者除犯意不同,其手段亦有所不同,強制猥褻罪係自出於強制手段,而為性交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慾行為而言。而性騷擾第25條之罪係強調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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