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幫派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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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0/7/5
類別: 少年安全宣導

反幫派宣導

所謂幫派是個廣泛之定義,它有幫規、地盤、自己的犯罪組織、犯罪活動…等。但依據法律則定義較嚴格,所謂幫派,係指三人以上,有組織、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及脅迫性之組織則稱為幫派。
幫派的犯罪與一般的犯罪非常不同,幫派的犯罪為「集團式的犯罪」,一般的犯罪就算其手段再兇狠,其對社會的危害還是有限度,但如果是一個組織、其人數可能超過上千人,這樣的團體,對於社會的傷害當然遠遠超過個人的犯罪行為。

 

影響學生參加幫派的因素:

1.此學生本身俱有偏差行為(高險群)。

2.幫派的認同

3.學生的父母為打罵式的教育因此逼得孩子選擇參加幫派

4.學校裡有幫派活動

5.交了幫派朋友

行為、認知、家庭、學校、朋友由「自己的孩子行為如何、對幫派的認知為何、家庭的管教方式是否適當、校園是否安全、是否有結交到不良的朋友」從家庭的角度可檢示自己孩子的問題,並可以較有效的預防。

 

政府方面應如何推展幫派防治方面的問題?

◎社會局的部份:

家庭是影響青少年加入幫派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包括家庭對孩子管教方式、對幫派的認知、父母經濟能力、家庭是否有暴力。所以社會局對於高風險的家庭,若能較有的協助與輔導,這是最有效的防治方式。

◎教育局的部份:

應於學校與法院、警察局合作增強法制教育,還有正當活動的推廣,讓學生有宣洩的管道,並對法律有正確的認知。

◎觀戶人部份:

觀戶人應對於加入幫派的高危險群有管制及落實輔導的教育。

◎警察局:

有效掃蕩幫派。

◎少年輔導委員會:

少輔會為政府各部門少年問題的整合平台,若在此平台上大家能共同做資源的整合,當然能更有效的利用相關資源。

 

反幫派標語:

1.請勿參加幫派活動,以免日後惹禍上身。

2.流氓幫派最兇殘,檢舉肅清保平安。

3.人人勇於檢舉不法幫派,家家戶戶安居樂業。

4.預防犯罪做得好,社會安寧才可保。

5.加入幫派毀前途,請君多省思。

6.打擊幫派入侵校園,從你我開始做起。

7.幫派不歸路,生命不長久。

8.幫派生活人膽心,死後無人來關心。

9.遠離幫派,幸福常在。

10.加入幫派,一生悲哀。

11.參加幫派易遭人利用,誤入歧途。

12.黑白兩路,決定你的未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條: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第8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其所資助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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