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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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1/10/28
類別: 少年安全宣導

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1、第3條第1項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2、第42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4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其中第4 款規定「違反第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依民法第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由於少年詐欺集團車手為同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侵權行為時未滿二十歲,依同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於犯罪行為時具有辨識能力;因此,除了詐欺集團成員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外,依同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提供相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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