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
發佈日期: 2016/2/5
類別: 外事類表格
壹、檢附相關資料:
一、本國國民:
- 1.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反面)各ㄧ份(正本驗畢歸還)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
- 2.須英文證明者,英文姓名請按護照上英文姓名填寫並檢附護照正、影本(基本資料頁)。
- 3.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辦之。
二、外國人:請附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四、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受委託人應於申辦時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貳、費用:
證書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 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參、領件:
一、憑領據、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本臨櫃取件。
二、郵寄發件:檢附郵資新臺幣30元。
肆、附註:
一、申請人不限戶籍地區可就近至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申辦。
二、查詢電話(外事科):電話:05-3620220、05-3622880、傳真:05-362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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